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債 權 人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是否有誤?與狀附三張統一發票總額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零玖拾壹元不符。
㈡補正民國112年5至8月陸續委託債權人加工製造長方形上座組合及紀念幣長方形底座組合之每筆金額及總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