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6號
債 權 人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瑋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受任人信竑機車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機車理賠修繕委任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