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伍惟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兆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伍惟安是否為本件代理人?若是,並請具狀更正。(因未於當事人欄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