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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文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文柏已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北區英才婦幼館,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高文柏現設籍婦幼館,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