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2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且現居址、公司址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