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47號
債 權 人 卓沛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常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債務人究為「常閎工程有限公司」或「許瑞元」?請具體敘明對正確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若本件債務人為「常閎工程有限公司」,請具狀列常閎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常閎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本件債務人為「許瑞元」,請提出許瑞元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卓沛玉代墊消費簽帳金額新臺幣57,25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清晰之結帳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