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52號
債 權 人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鎔竹、李興樺、李雨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約定利息周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