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99號
債 權 人 民視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㈣113年5月帳款應收「145,1558元」、5月帳款欠款「145,155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債務人鉦昱工程行借款新臺幣40萬元、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㈦收票據「AM0000000(到期日000-00-00,金額143,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證7票號AM0000000到期日113年7月25日,金額400,000元不相符。)
㈤提出票號AM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㈥提出「鉦昱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林偉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