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寅材
人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