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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黃菖浚兼黃洪金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