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9號
債 權 人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詩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且狀附合議終止協議書債務人居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