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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0號
債 權 人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列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4,69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