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益成
債 務 人 林孟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