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晧儀即楊秀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晧儀即楊秀英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