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東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林東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K00000000〞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林東淵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