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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當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亦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提出釋明資料,釋明不足,且債權人本件請求標的業經債權人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已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支付命令,及113年度司票字第7721號本票裁定准許所請在案,經本院調卷核實無訛,是債權人所請求事項,亦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