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佩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楊紘珉、王淑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