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
債 權 人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如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不動產經紀人為「仨億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服務費確認單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富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