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張女文
債 務 人 張汝宜
一、㈠債務人張女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張女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張女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張女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汝宜負清償責任。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