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鴻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住所已自臺中市南屯區建功路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集集鎮,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