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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鴻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