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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債 權 人 浩鑫不銹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