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18號
債 權 人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裕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列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提出債務人富裕印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列其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