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7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221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