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37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於事故發生當時依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需補正投保強制責任險時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