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趙丞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趙丞宇於民國110年5月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五年,借款利息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19%計算之利息【現為8.9%】。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詎料,債務人趙丞宇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129,726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是以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鑒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 3.戶籍謄本 4.歷史利率查詢單 5.催告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726元
趙丞宇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6日止
年息8.9%
001
新臺幣
129726元
趙丞宇
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8.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