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田麗美、吳伊敏、吳伊眞、吳仲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田麗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