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伊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陸仟捌佰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吳伊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吳伊敏、吳田麗美、吳伊眞、吳仲傑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鶴鵬之遺產範圍內與吳田麗美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