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季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已從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住所遷移至龍井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