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64號
債 權 人 品宣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培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8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請求金額8萬元之行銷費用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蘇培煌與第三人哈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石岡分公司簽約之攤販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蘇培煌(住○○市○○區○○街00號7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