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