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500元,其餘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