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立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許立凱」抑或「許定凱」?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段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