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文昌即蘇孟慶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持卡人蘇孟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核准並領有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得持卡簽帳清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二)持卡人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死亡,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161056元整未為清償(含本金87631元、已到期利息73425元、違約金雜費0元)。相對人為持卡人之繼承人,並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爰依法請求相對人給付。(三)本案請求聲明為「相對人蘇文昌即蘇孟慶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161056元整,及其中新臺幣87631元整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特此陳明。(四)繼承人繼承持卡人之不動產,坐落門牌「台中市○○區○○路○○○巷○號7樓」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出售,扣除抵押權擔保債務後尚有剩餘,惟迄今未向債權人清償。聲請人催討無果,爰請鈞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債務。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款資料、陳報遺產清冊閱卷、繼承人最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