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8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MELINDA 琳達(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㈢請於請求事項聲明中明確表明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