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68號
債 權 人 莊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儷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9月1日。
㈢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五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