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惟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林惟仁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㈡如被繼承人林惟仁之繼承人均已抛棄繼承;請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