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3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6%之依據為何?(查狀附買賣契約影本所載為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