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債務人郭俊宏之居所在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