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8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昱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㈢補正逾期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