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㈡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㈤提出債務人「陳榮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於同年2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未釋明得請求本件債務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