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回執投遞記要那一面)。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底一層之1)。㈤提出債務人陳榮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