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