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弘豐
人
債 務 人 徐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徐弘豐、徐曉慧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44,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01月25日偕同債務人徐弘豐、徐曉慧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0,000元整,借期至115年07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2.85%計息,按月計付。(二)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03月26日偕同債務人徐弘豐、徐曉慧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600,000元整,借期至115年09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2.85%計息,按月計付。(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11條)(四)債務人等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13年04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002601號可憑,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徐弘豐、徐曉慧一次清償上述債務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汽車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放款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00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