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盈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借款人即債務人陳盈宇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26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09年5月27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借款人於111年3月31日聲請前置協商將還款期數延長成191期/月,債務人自11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該前置協商方案於113年8月毀諾結案,回復原契約計算,原契約清償期業於112年5月27日屆至,迄今尚欠本金49,299元及利息、約金等,經催討無果。借款人即債務人陳盈宇於110年6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39.11.225.224)向聲請人線上申貸10萬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 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10年6月21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線上申辦專用)第6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借款人於111年3月31日聲請前置協商將還款期數延長成178期/月,債務人自11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該前置協商方案於113年8月毀諾結案,回復原契約計算,原契約清償期業於113年6月21日屆至,迄今尚欠本金86,141元及利息、約金等,經催討無果。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39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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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 |
| | | | |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