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務 人 陳文煌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文鎮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文永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佳麗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麗雪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麗月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宜葳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文煌、陳文鎮、陳文永、陳佳麗、陳麗雪、陳麗月、陳宜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