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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范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109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116年01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06月0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8.1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6月0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6,34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一、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二、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三、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四、 歷史利率查詢乙份。五、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