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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王冠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