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
債 權 人 金旺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乃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振余即捷余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8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㈢陳報謝乃仁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債務人林振余即捷余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振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