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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依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